【個人觀點】關於谷阿莫被吉
谷阿莫是誰?
也許有些人還不知道但這幾天ㄧ定知道了
以「X分鐘帶你看完oo電影」的網路影片而聞名,讓觀看者可以快速了解電影劇情,並分享觀影後的感想。除了解說電影系列之外,也創作改編故事系列、教你用嘴做菜系列等系列影片。與此同時,他也是「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長。
在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說一個谷阿莫融資了 1.5 億台幣,還有被片商告的故事中,也有提到,谷阿莫擁有微博粉絲 300 萬人、優酷 40 萬人、bilibili 70 萬人、土豆網 4 萬人、Youtube 主頻道 40 萬訂閱,Facebook 200 萬粉絲,光這樣的人數影響力就已經非常大,更不用說現在網路資訊如此發達,分享、廣告投放、不同的媒體傳播等等。
「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後專門經營聚焦經營網紅、遊戲實況主、影片內容創作等,連亞洲統神-張嘉航都曾經是他旗下的,也在中國獲得高達 1.5 億台幣的投資。
一直以來谷阿莫都有侵犯電影版權的疑慮和爭議,根據不成文的影評人江湖道義,多會使用電影預告內容作為填充。而谷阿莫選擇在網路上尋找片源,直接用於自己的影片中。
雖然有不成文的規定其實在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還是違法。
在【影視Show】為什麼谷阿莫被吉了?│超粒方+部長 也提到其實用Youtuber的預告、藍光等等做「二創」,如果片商還是要告依然是可以的,關於商業方面有些片商還是可以從透過這些製作影片來盈利。
而影片中也提到"Honest Trailers"跟"CinemaSins"也是利用影片製作出笑點和娛樂,但為什麼會拿來相比會被認定是兩件事,又為什麼片商又會跳出來去"吉"谷阿莫,在下面會提到但首先先來講片商和法律這邊,為何片商不告谷阿莫?法律顧問一句話道出台灣影業經營難題,內文提到台灣電影公司規模太小,光是電影的引進、宣傳就已經夠忙,加上舉證他人使用某個片段違法,耗費太多時間跟人力成本 。
侵犯著作權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如果有販售行為,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影音平台默許,不代表沒有違法,而谷阿莫在他的影片中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什麼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大家可以看這段影片「什麼是合理使用原則」大家有注意到嗎?要在1.非商業使用2.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我很認同影片而且最重要的一點
"谷阿莫的影片吸引人的關鍵要素其實百分九十是來自於他取用的素材本身"
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詹豐隆認為,谷阿莫的作法在法律上有兩點疑慮,在這場官司中的贏面「比例偏低」。
對內容做了剪接。「這個剪接的過程,就等於是改作。」而在商業方面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都算是有商業行為導致現階段已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不對阿!?!?那這樣不管是上面提到的"Honest Trailers"跟"CinemaSins"或是台灣甚至全世界的影評、二次創作、同人創作只要沒取得著作權人同意通通不會符合阿。
"在我看來,是的沒錯"
沒經過同意,所有權人可以說吉你就吉你。
他發出影片時間有在ㄧ些電影剛上檔甚至還沒上檔的時候就對影片做出濃縮影片,變他的X分鐘看OO電影系列,很多人根本還沒看到電影就知道的電影內容,對電影當然是有傷害。
內容
台灣傳媒人批評:他的問題不在侵權,而是品味低劣
如果是製作故事懶人包甚至許多Youtuber有解說動畫、漫畫、電影、影集等等甚至說像我的眼鏡推薦(業配ㄧ下自己(  ̄ 3 ̄)y▂ξ)。
廠商還希望我們去多多創造製作咧,但谷阿莫的方法不僅僅傷害到製作者的用心,不是說作品不能接受批評,廣告小妹 AdFan也曾提到「是人參果就不必怕豬八戒,是好電影也不用怕谷阿莫。觀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但製作影片,曲解許多影視作品本身,搏君ㄧ笑!?
他在影片中也提到
換個角度看也是"利益"這檔事,今天你的二創能增加作品本身的價值吸引更多人關注,你不僅不會上法院甚至還會成為代言人咧。
從這方面我們也可想到那遊戲呢?實況主直播遊戲到底對遊戲是好是壞?
可以看以下專欄分析 遊戲與遊戲直播:硬幣的兩面。
延伸閱讀:【專欄】當我們能看完一款遊戲的時候,我們還需要玩嗎?
也許有些人還不知道但這幾天ㄧ定知道了
在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說一個谷阿莫融資了 1.5 億台幣,還有被片商告的故事中,也有提到,谷阿莫擁有微博粉絲 300 萬人、優酷 40 萬人、bilibili 70 萬人、土豆網 4 萬人、Youtube 主頻道 40 萬訂閱,Facebook 200 萬粉絲,光這樣的人數影響力就已經非常大,更不用說現在網路資訊如此發達,分享、廣告投放、不同的媒體傳播等等。
「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後專門經營聚焦經營網紅、遊戲實況主、影片內容創作等,連亞洲統神-張嘉航都曾經是他旗下的,也在中國獲得高達 1.5 億台幣的投資。
一直以來谷阿莫都有侵犯電影版權的疑慮和爭議,根據不成文的影評人江湖道義,多會使用電影預告內容作為填充。而谷阿莫選擇在網路上尋找片源,直接用於自己的影片中。
雖然有不成文的規定其實在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還是違法。
在【影視Show】為什麼谷阿莫被吉了?│超粒方+部長 也提到其實用Youtuber的預告、藍光等等做「二創」,如果片商還是要告依然是可以的,關於商業方面有些片商還是可以從透過這些製作影片來盈利。
[CR:Honest Trailers CinemaSins Logo] |
而影片中也提到"Honest Trailers"跟"CinemaSins"也是利用影片製作出笑點和娛樂,但為什麼會拿來相比會被認定是兩件事,又為什麼片商又會跳出來去"吉"谷阿莫,在下面會提到但首先先來講片商和法律這邊,為何片商不告谷阿莫?法律顧問一句話道出台灣影業經營難題,內文提到台灣電影公司規模太小,光是電影的引進、宣傳就已經夠忙,加上舉證他人使用某個片段違法,耗費太多時間跟人力成本 。
侵犯著作權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如果有販售行為,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影音平台默許,不代表沒有違法,而谷阿莫在他的影片中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什麼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大家可以看這段影片「什麼是合理使用原則」大家有注意到嗎?要在1.非商業使用2.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我很認同影片而且最重要的一點
[CR:https://goo.gl/5FGvQV] |
"谷阿莫的影片吸引人的關鍵要素其實百分九十是來自於他取用的素材本身"
那這樣還符合比例原則嗎 ?還有他獲得的1.5億投資??
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詹豐隆認為,谷阿莫的作法在法律上有兩點疑慮,在這場官司中的贏面「比例偏低」。
對內容做了剪接。「這個剪接的過程,就等於是改作。」而在商業方面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都算是有商業行為導致現階段已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CR:https://goo.gl/xkXvsz] |
不對阿!?!?那這樣不管是上面提到的"Honest Trailers"跟"CinemaSins"或是台灣甚至全世界的影評、二次創作、同人創作只要沒取得著作權人同意通通不會符合阿。
"在我看來,是的沒錯"
沒經過同意,所有權人可以說吉你就吉你。
而這部份"自由心證"的空間也相當的大,但是裁定還是由法官來決定,所以我在這邊只能提出我主觀的意見。
這邊很有趣的這邊有一篇很有趣的分析:(內文有提到"Honest Trailers"是有取得授權的)
有許多人擔心谷阿莫一事判決一出以後,網路二創的空間會被大幅壓縮,可是實際上的狀況雖不是百分之百,但許多廠商只要在沒傷害商業利益的前提下,還巴不得有越來越多粉絲為他們進行二創散播。
所以說在我看來不提暴雷、製作手法、或是陳述故事(不是影評拜託別在講影評了!)谷阿莫被吉最重要的ㄧ點是"時機和內容"
時機
他發出影片時間有在ㄧ些電影剛上檔甚至還沒上檔的時候就對影片做出濃縮影片,變他的X分鐘看OO電影系列,很多人根本還沒看到電影就知道的電影內容,對電影當然是有傷害。
內容
台灣傳媒人批評:他的問題不在侵權,而是品味低劣
如果是製作故事懶人包甚至許多Youtuber有解說動畫、漫畫、電影、影集等等甚至說像我的眼鏡推薦(業配ㄧ下自己(  ̄ 3 ̄)y▂ξ)。
CR:自己 |
廠商還希望我們去多多創造製作咧,但谷阿莫的方法不僅僅傷害到製作者的用心,不是說作品不能接受批評,廣告小妹 AdFan也曾提到「是人參果就不必怕豬八戒,是好電影也不用怕谷阿莫。觀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但製作影片,曲解許多影視作品本身,搏君ㄧ笑!?
他在影片中也提到
"不會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就真的以為看完原作了吧?"
但他的粉絲似乎不這麼認為而顯然的片商覺得影片很大的影響到了觀眾,所以就吉下去了換個角度看也是"利益"這檔事,今天你的二創能增加作品本身的價值吸引更多人關注,你不僅不會上法院甚至還會成為代言人咧。
從這方面我們也可想到那遊戲呢?實況主直播遊戲到底對遊戲是好是壞?
可以看以下專欄分析 遊戲與遊戲直播:硬幣的兩面。
延伸閱讀:【專欄】當我們能看完一款遊戲的時候,我們還需要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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